一、我市地税电子发票发生错误开具、发票损毁或打印不成功等情形时,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包括填用票、开具的红字发票、补录票的红冲票)进行作废操作,必须在本月作废。发票在线系统只允许对本月开具的尚未记账的发票做出作废处理。有关地税在线开票系统操作指引,可通过省地税局网站(www.gdltax.gov.cn)“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操作手册-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下载学习《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功能操作说明(纳税人端)(新版票)》。
        根据《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67号)有关规定,对于作废的发票,请注意保存好对应的纸质发票(包括实际未成功打印输出的空白发票),并在开票期后3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前台核实后验销。请把纸质发票按左下角的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号排列,以便验销,并应将作废发票代码、号码等内容记录在纸质发票上,开票期后3个月内携带作废发票原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作废电子发票验销;逾期未验销作废电子发票,不能继续在线开票。 (注:需在下次领购发票前进行作废发票验销)其中开票期后3个月是从作废发票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3个月内。
        二、如错误开具的电子发票已跨月则无法作废,需进行红字冲销处理。对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需要冲销网络开具的发票,必须取回被冲销发票的原件或取得取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
纳税人通过发票在线系统冲销非网络开具的发票,应在发票在线系统补录原发票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需要先开具后集中审核的特殊行业,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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