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三)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四)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五)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六)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七)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八)来料加工合同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九)《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十)银行开户许可证(查验)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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