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市地税业户如果多缴纳的税款,经区主管地税局批准可以在下一期税款中抵缴或退税。办理税款抵缴或退还手续应提供的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办税服务-纳税辅导-文书业务-申报、征收类文书申请”中“税费金抵缴/税费金退库”的指引。表格请到办理主管地税部门征收前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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