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195号)第“四、车辆的申报纳税地点”规定:
    (一)单位车辆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私人车辆
    对私人车辆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可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多种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分局、税务所。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开通车船税代征业务的街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或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的车船税代征点。
    3.“好易”电子自助终端(只受理2012年度已登记车辆底册资料的车辆)。
上述地点具体地址见本通告所附《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附件2)、《广州市2013年度私人车辆代征点地址及联系电话》(附件3)。
纳税人补缴2012年及以前年度船舶的车船税税款、办理2013年度船舶减免税手续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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