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发生退还全部或部分收入时,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对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需要冲销网络开具的发票,必须取回被冲销发票的原件或取得取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
  纳税人通过发票在线系统冲销非网络开具的发票,应在发票在线系统补录原发票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需要先开具后集中审核的特殊行业,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只允许对以前月份开出的蓝字(正数)发票进行红冲。如符合规定,上年度开具的电子发票也可进行红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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