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72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因开票金额发生变化涉及税款清算的,应根据下列原则处理:
  (一)原份发票作废,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对多缴的税款,由纳税人另行办理退税手续;应补缴的税款,由征收前台办理补税。
  (二)原份发票作废,不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对已缴税款办理退税。
  (三)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化需要重开发票的,一律按新开票金额先行缴税,再由纳税人另行办理原发票的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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