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其中规定: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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